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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小区要有明确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
发布时间:2023-02-27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8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《条例》草案明确,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。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、经营场所,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,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。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,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,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;道路、广场、公园、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,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机场、客运站、轨道交通、港口、码头、船舶以及旅游、文化、体育、娱乐、商业等场所,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建设工程施工现场,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村庄,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。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,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,并在责任区域公示;跨行政区域的,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,并在责任区域公示。